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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准则全文,中国共产党廉明自律准则党员廉
栏目分类:大学精彩   发布日期:2024-01-08   浏览次数:

1,中国共产党廉明自律准则党员廉明自律规范有哪些1、廉明从政,自觉坚持人民公仆本色。2、廉明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好处。3、廉明修身,自觉晋升思想道德境界。4、廉明齐家,
1,中国共产党廉明自律准则党员廉明自律规范有哪些1、廉明从政,自觉坚持人民公仆本色。2、廉明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好处。3、廉明修身,自觉晋升思想道德境界。4、廉明齐家,自觉带头建立良好家风。中国共产党全部党员和各级党员要做到及其意义:1、中国共产党全部党员和各级党员引导干部必需坚定共产主义幻想和中国特点社会主义信心,必需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主旨,必需继承发扬党的精良传统和风格,必需自觉造就崇高道德情操,尽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明自律,接受监视,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粹性。2、《准则》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力,保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联合,紧扣廉明自律主题,重申党的幻想信心主旨、精良传统风格,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保持正面提倡、面向全部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明自律工作的主要基本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结果,3、为党员和党员引导干部建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尺度,展示了共产党人的崇高道德寻求,对于深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烂奋斗,增强党内监视,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粹性,具有十分主要的意义。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明自律准则》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有哪些

2,中国共产党廉明自律准则内容全文 准则内容 中国共产党全部党员和各级党员引导干部必需坚定共产主义幻想和信心,必需保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主旨,必需继承发扬党的精良传统和风格,必需自觉造就崇高道德情操,尽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明自律,接受监视,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粹性。 党员廉明自律规范 第一条 保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第二条 保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清洁做事。 第三条 保持尚俭戒奢,困难朴实,节约勤俭。 第四条 保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党员引导干部廉明自律规范 第五条 廉明从政,自觉坚持人民公仆本色。 第六条 廉明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好处。 第七条 廉明修身,自觉晋升思想道德境界。 第八条 廉明齐家,自觉带头建立良好家风。 《廉明自律准则》充足体现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联合,紧扣廉明自律主题,重申党的幻想信心主旨、精良传统风格,重在立德,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保持正面提倡、面向全部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明自律工作的主要基本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是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的结晶,为党员和党员引导干部建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尺度。《廉明自律准则》的制订和实施,对于深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烂奋斗,增强党内监视,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粹性,具有十分主要的意义。 贯彻落实《廉明自律准则》,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负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强化监视执纪,加大问责力度;要求党员引导干部施展表率作用,带头践行廉明自律规范;要求宽大党员坚固建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自觉在廉明自律上寻求高尺度,在全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照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风气。 27.纪律处罚条例:纪律处罚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的简称,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订的党内法规。这个《条例》的制订,旨在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正党的纪律,纯粹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力,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和国度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003年12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正党的纪律等施展了主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整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须要,为此,党中央决议予以修订,2015年10月正式印发。新修订《条例》保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联合,缭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白违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明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涯纪律等六类违纪行动,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则、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结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于2015年10月18日由******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公布实施,细化了党章对党员、干部的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与时俱进,是增强党的建设的主要举动,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则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威望性、严正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和国度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烂奋斗具有十分主要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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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共产党党员引导干部廉明从政若干准则全文 2010年1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引导干部廉明从政若干准则》,对于增进党员引导干部廉明从政施展了主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不断深化,该准则已不能完整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须要,党中央决议予以修订。《准则》自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员引导干部廉明从政若干准则》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引导干部廉明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准确处置违背《廉政准则》的行动,制订本实施措施。   第二条有违背《廉政准则》行动的党员引导干部,应该自动检讨改正。能够自动检讨改正,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处罚或者免予处罚,但应该给予批驳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必要时可以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置。不自动检讨改正的,按照本实施措施处置。   第三条已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退休手续但返聘后又担任相应引导职务的党员引导干部,实用《廉政准则》。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引导人员中的党员执行《国有企业引导人员廉明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的有关规定,对于《国有企业引导人员廉明从业若干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廉政准则》执行。   第二章廉明从政行动规范 第一节制止应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好处   第四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一项所称"以借为名占用",是指应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借用的名义占领或者使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超过六个月。   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置。   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置;为他人谋取好处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置。   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置。   第五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所称"可能影响公平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干联或者与实行职责相冲突。   接受可能影响公平执行公务的礼品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置。   接受可能影响公平执行公务的宴请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置。   接受可能影响公平执行公务的旅游、健身、娱乐等运动支配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置。   第六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三项所称"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含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辨认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在公务运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而不交公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置。   第七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四项所称以交易情势谋取不正当好处,包含以显著低于市场的价钱购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显著高于市场的价钱销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其他交易情势谋取不正当好处。以委托理财情势谋取不正当好处,包含以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显著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情势为本人谋取不正当好处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置;为交易对方、受委托方等谋取好处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置。   第八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五项所称"内幕信息",是指应用职务方便获取的政府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没有披露或者尚未公开的公共设施建设、商品价钱调整、税率调整、银行利率调整、企业重组、签署重大交易合同、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运动等各种信息,证券、期货交易运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钱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   应用内幕信息谋取好处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置。   第九条《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多占住房",是指一户家庭违背规定占领两处及两处以上福利性质住房或者住房面积超过规定尺度。"经济实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出售价钱,依照合理尺度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艰苦家庭供给,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助或者实物配租的方法,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艰苦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六项所称"违背规定",是指违背《经济实用住房管理措施》(建住房〔2007〕2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增强经济实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住房管理的规定。   违背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背规定买卖经济实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置。相干房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节制止私自从事营利性运动   第十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情势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法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运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背规定",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罚条例》,******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动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党员引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背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置。所持有的股份或者证券应该在本实施措施宣布后6个月内予以处置,不得继续持有。   第十二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三项所称"违背规定",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动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违背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违背规定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置。所购置的股票或者其他证券按照本实施措施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置。   第十三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运动等行动。"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情势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运动等行动。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运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运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背规定",是指违背《******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引导干10部不兼任社会集团引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纪委、******组织部《关于退呈现职、接近或者到达退休年龄的党政引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引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运动的规定。   违背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集团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置。兼职的引导干部,应该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含各种经济好处)应该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运动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置。所收取的报酬(包含各种经济好处)应该收缴。   第十五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法分开公职,包含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况。"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域和业务规模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请,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干的营利性运动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置。   第三节制止违背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第十六条《廉政准则》第三条所称"违背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是指违背《中央国度机关国有资产处理管理措施》(国管财〔2004〕196号)等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域、各部门、各单位宣布的关于公共财物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七条应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贪污论,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置。   应用职务上的方便,为他人谋取好处,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受贿论,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置。   除前两款所列情况之外,应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方便,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借用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的,按照《党12纪处罚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所欠公款予以追还。   违背规定借用公款,进行营利运动或者非法运动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置。所借用的公款应该退还,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息,所获利润或者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违背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置。   违背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运动或者非法运动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置。   第十九条私存私放公款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和《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动实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9〕20号)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条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干违纪行动实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用公款参与高花费娱乐运动、健身运动和获取各种情势的俱乐部会员资历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二条《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六项所称"违背规定",是指违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公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正纪律、增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违背规定用公款购置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助、奖金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廉政准则》第三条第七项所称"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法",是指以支付显著低于市场价钱的钱款等方法。   非法占领非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法非法占领公共财物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置。   应用职务上的方便,非法占领本人经管的公共财物的,以贪污论,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四条《廉政准则》第三条第八项所称"社会保障基金",是指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集团受政府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包含社会保险、社会接济、社会福利、优抚安顿等资金。   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处置。   第四节制止违背规定提拔任用干部   第二十五条《廉政准则》第四条所称"违背规定",是指违背《党政引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党政引导干部提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措施(试行)》(中办发〔2010〕9号)(以下简称《追究措施》)等规定以及各地域、各部门、各单位关于提拔任用干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廉政准则》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不正当手腕",是指应用亲属、同乡、同窗、同事、朋友、战友等各种关系采取请客送礼、行贿受贿、弄虚作假、打招呼等手腕。   采用不正当手腕,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措施》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不依照规定程序推举、考核、酝酿、讨论决议任免干部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措施》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八条私自泄露民主推举、民主测评、考核、酝酿、讨论决议干部等有关情形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措施》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置。   第二十九条在干部考核中隐瞒或者曲解事实真相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措施》第六条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条在民主推举、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运动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措施》第八条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一条应用职务方便私自干涉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域、单位干部提拔任用工作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措施》第八条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二条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选拔、调整干部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16措施》第四条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三条在干部提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措施》第八条的规定处置。   第五节制止应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好处   第三十四条要求或者指使选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六十四条和《追究措施》第八条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五条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属于应用职务上的方便用非本人经手、管理的公款支付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置;属于应用本人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其方便条件用公款支付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置。   应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置。   应用职权和职务上的方便,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应该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置。   应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六条妨害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置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应用职务上的方便,为他人谋取好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知道或者授意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八条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党员引导干部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置。   第三十九条应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和优惠条件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置。   党员引导干部之间应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置。   第四十条容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域和业务规模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好处产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运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域和业务规模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请的高等职务的,责令该引导干部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其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屈服组织调整职务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罚。   第四十一条容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该党员引导干部管辖的地域和业务规模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好处产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运动的,按照本实施措施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置。   第六节制止讲排场、比阔绰、挥霍公款、铺张糟蹋   第四十二条在公务运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尺度的招待,或者超过规定尺度报销接待费、差旅费等相干费用,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置。   第四十三条《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二项所称"违背规定",是指违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尺度》(计投资〔1999〕2250号),《******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厉掌握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纪委、国度发展改造委、监察部、财政部、领土资源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做好清算整改工作、树立掌握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投资〔2008〕490号)等有关楼堂馆所建设、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规定。   违背规定决议或者同意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尺度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置。   第四十四条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归个人使用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置。   第四十五条《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违背规定",是指违背《******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尺度的通知》(厅字〔1999〕5号),******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措施》、《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措施》等有关配备、购置、调换、装潢或者使用小汽车的规定。   违背规定配备、购置、调换、装潢或者使用小汽车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置。   第四十六条《廉政准则》第六条第五项所称"违背规定",是指违背《******、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勤俭禁止奢靡糟蹋行动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掌握举行城市周年庆典运动的通知》(国办发〔2003〕91号)、《******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勤俭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等有关规定。   违背规定决议或者同意用公款举行各类庆典运动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置。所糟蹋的公款应该从该地域或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中逐年扣除。   向企事业单位、下属单位或者群众摊派、变相摊派举行庆典运动费用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置。摊派的费用应该退还。   第七节制止违背规定干涉和插手市场经济运动,谋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廉政准则》第七条所称"违背规定",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党员引导干部违背规定插手干涉工程建设范畴行动实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等规范市场经济运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背规定干涉和插手市场经济运动,未谋取私利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和《党员引导干部违背规定插手干涉工程建设范畴行动实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九条违背规定干涉和插手市场经济运动,本人从中收受、变相收受财物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置;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共同生涯的家庭成员收受财物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置,查实本人知道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置;授意其他第三人从中收受财物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条应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妨害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运动进行正常监管和案件查处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置。   第八节制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侵害群众好处和党群干群关系   第五十一条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的,按照《关于对党员引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措施》(中办发〔2005〕30号)的规定,给予诫勉谈话,造成严重效果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二条虚报工作事迹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三条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四条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接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正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二条和《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动处罚规定》(中纪发〔2008〕15号)等规定处置;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五条《廉政准则》第八条第五项所称"不正当手腕",是指做假账、谎报事迹,报喜不报忧、掩盖工作中的毛病和失误,以及编造虚伪业绩、假学历、假资格、假学术结果、假评选条件等手腕。   以不正当手腕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好处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六条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运动的,《党纪处罚条例》有条文明白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处置;没有条文明白规定的,按照《党纪处罚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置。   第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措施由******纪律检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实施措施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9月宣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引导干部廉明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实施措施》同时废止。 ;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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